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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024-11-12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大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2月末结束。具体检查时间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二、 检查事项
  (一)检查对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
  (二)检查范围。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2023年度执业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相关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可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 组织实施
  根据《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要求,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与大连资产评估协会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检查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审查机制,重点核查评估机构执行评估准则制度情况,执业质量控制情况,密切关注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适当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反映评估过程等情况。
  检查分为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一)检查前准备阶段(10月)
  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我市2023年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且截至目前仍持续经营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本次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名单,检查覆盖面不低于10%。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方案和名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我市2023年度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筛查,对报告质量存疑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实施阶段(11月-12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进行集中审理,开展专家论证,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确保公正执法。
  (三)汇总上报阶段(12月底前)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总结、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信息等材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网络、期刊等媒体,将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被检查评估机构责任
  被检查评估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托、藏匿、擅自销毁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被检查单位拒不配合检查的,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二)明确检查纪律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
  2.严守廉政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社会中介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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