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辽宁财税法规
1i20ylbvgjiaa
全文有效
2024-11-12
2024-11-12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大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大连市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2月末结束。具体检查时间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二、 检查事项
  (一)检查对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
  (二)检查范围。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2023年度执业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相关年度。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可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 组织实施
  根据《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要求,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与大连资产评估协会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检查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审查机制,重点核查评估机构执行评估准则制度情况,执业质量控制情况,密切关注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适当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反映评估过程等情况。
  检查分为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一)检查前准备阶段(10月)
  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我市2023年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且截至目前仍持续经营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本次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名单,检查覆盖面不低于10%。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方案和名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我市2023年度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筛查,对报告质量存疑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实施阶段(11月-12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进行集中审理,开展专家论证,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确保公正执法。
  (三)汇总上报阶段(12月底前)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检查工作总结、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信息等材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网络、期刊等媒体,将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被检查评估机构责任
  被检查评估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托、藏匿、擅自销毁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被检查单位拒不配合检查的,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二)明确检查纪律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
  2.严守廉政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社会中介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