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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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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我公司向居民供热,通过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费。

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在核算时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四、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五、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所使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个人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专业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的同时也向其他单位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兼营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如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自供热单位向居民个人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如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供热企业,有区域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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