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有一厂房是2018年建造完成的,建造时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进项也不得抵扣。去年将该厂房进行了转让,转让时已是一般纳税人。现在税务检查说我们转让该厂房不能按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算缴9%的增值税。墨子老师,您说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6年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贵公司转让该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已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不属于简易计税的范围,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