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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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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11-12
2024-11-12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1月7日

  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引导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通过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事务所按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参加。
  第三条 综合评价包括“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两个评价序列。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综合评价”,是指对全省事务所不划分类别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上年该评价序列的前60家(或根据事务所参与情况确定数量)事务所排名信息。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是指对全省事务所按机构规模、业务收入等要素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别对各类别内的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该评价序列四个类别的共100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其中:第一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事务所,发布前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二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但不到5000 万元的事务所,发布前三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三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 300 万元以上但不到1000万元的事务所,发布前四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第四类别为上年业务收入不到300 万元的事务所,发布前二十家事务所排名信息。
  未进入以上两个评价序列的事务所评价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全省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2024年以后年度评价工作一般在当年9月底前结束,排名信息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布。
  第五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事务所自行填报的数据,省注协和市州注协组织对相关事务所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实,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补充、确认数据及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综合评价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在湘设立(含从省外迁入)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所(含省外事务所在湘设立的分所)。省注协依照本办法对全省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视同为独立所进行综合评价;我省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不视同为独立所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内分所相关数据合并至总所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外分所的相关数据不合并至总所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上年度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变更事务所名称的,已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参加我省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向有关平台填报综合评价所需信息;
  (四)在上一次或本次综合评价中信息严重失实;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
  第十条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扣分指标。
  (一)基础指标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党建工作等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以下9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500分:
  1.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00分;
  2.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人才培养等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25分;
  3.内部治理。包括品牌延续时间、内部管理规范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75分;
  4.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包括信息化建设、信息宣传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5分;
  5.党建工作。包括组织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75分。
  (二)在基础指标500分总分外,另设加分扣分指标,分为加分事项、惩处和自律管理扣分事项两个方面,共设置以下6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50分:
  1.加分事项。包括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受表彰情况、发表专业文章等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0分;
  2.惩处和自律管理扣分事项。包括近3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1项具体指标。此项为扣分项,分值合计100分。
  第十一条 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分值及计分规则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等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该项权重为30%,满分150分。计分规则:
  1.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为第一档,满分150分,计算公式:14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1亿)]×10 分;
  2.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但不到1亿元的为第二档,满分140分,计算公式:13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万)/(1亿-5000万)]×10 分;
  3.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但不到5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130分,计算公式:12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5000万-1000万)]×10 分;
  4.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但不到1000万元的为第四档,满分120分,计算公式:11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300 万)/(1000 万-300 万)]×10 分;
  5.业务收入不到300万元的为第五档,满分 110 分,计算公式:100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300 万)×10 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与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的比值。该项权重为10%,满分50分。计分规则:比值大于等于1得满分,比值小于1,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值)×50分计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该项权重为4%,满分20分。计分规则:
  1.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50人的为第一档,满分20分,计算公式:18分+[(本所注师人数-50)/(全省事务所最高注师人数-50)]×2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40人少于等于50人的为第二档,满分18分,计算公式:16分+[(本所注师人数-10)/40]×2分;
  3.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30人少于等于40人的为第三档,满分16分,计算公式:14分+[(本所注师人数-10)/30]×2分;
  4.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20人少于等于30人的为第四档,满分14分,计算公式:12分+[(本所注师人数-10)/20]×2分;
  5.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10人少于等于20人的为第五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10分+[(本所注师人数-10)/10]×2分;
  6.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于等于10人的为第六档,满分10分,计算公式:(本所注师人数/10)×10分。
  (四)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该项权重为6%,满分30分。计分规则:
  本所年龄小于5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30分+年龄大于等于50岁小于6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20分+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7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10分+年龄大于等于7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5分。
  (五)人才培养。该项权重为15%,满分75分。计分规则:
  1.人才培养支出占业务总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计15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计10分;小于0.5%的计5分;没有计0分;
  2.获评中注协资深会员,1人计1分;
  3. 取得全国性(财政部、中注协)高端人才(领军人才)称号1人计2分,入选特殊支持计划1人计2分;取得全省性(省财政厅、省注协)称号1人计1分;
  4.评价年度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1人计1分、取得全科合格证1人计2分;取得高级职称1人计1分、考试取得QP、ACA、ACCA、AICPA、CISA、CIA、CIMA境外资质1人计1分;
  5.评价年度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人数比例100%,计20分;完成比例小于100%大于等于90%,计18分;完成比例小于90%大于等于80%,计16分;完成比例小于80%大于等于70%,计14分;完成比例小于70%大于等于60%,计12分;完成比例小于60%大于等于50%,计10分;完成比例小于50%,计8分。
  (六)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有名称使用年限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或去掉地域名称,视为延续。该项权重为5%,满分25分。计分规则:名称使用大于等于15年的,计25分;少于15年大于等于10年的,计15分;少于10年大于等于5年的,计8分;5年以下计3分。
  (七)内部管理规范。该项权重为10%,满分50分。计分规则:
  1.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务所日常及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纠纷调解中,事务所在综合管理、质量控制、人事制度、保密履行、职业诚信等方面未有不规范行为,每项计4分。该项累积计分上限20分;
  2.事务所及时、准确、完整在全国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计10分;错误、缺失报备大于等于1条少于等于3条计8分、大于3条少于等于10条计5分、大于10条计2分、未进行报备计0分。
  3.职业责任险投保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且按相关办法规定无须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已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计20分;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但按相关办法规定须补提职业风险基金未补提的、或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达到应计提金额的 50%但不到100%的,计12分;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未达到应计提金额50%的,计6分;既未投保职业责任险也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计0分。
  (八)信息化建设。该项权重为5%,满分15分。计分规则:
  1.设立信息技术支持部门或信息技术人员,计2分,否则计0分;
  2.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计1分,否则计0分;购买或开发信息化系统,计2分,否则计0分;
  3. 事务所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占业务总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计10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计5分;小于0.5%的,计2分;无支出,计0分。
  (九)信息宣传。指事务所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投稿以及采纳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10分。计分规则:事务所在评价年度内投递宣传稿被中央机关及媒体采纳,每篇计3分;被省级机关及媒体采纳,每篇计2分。
  (十)党组织队伍建设。该项权重为9%,满分45分。计分规则:
  1.事务所建有党组织计6分;建有团组织计3分;建有妇联组织计3分;建有工会组织计3分;
  2.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计15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计1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计5 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计2分;等于 0 的,计0分。
  3.员工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计15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计1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计5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计2分;等于 0 的,计0分。
  (十一)工作开展情况。指事务所按要求落实上级党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或积极参与相关活动。该项权重为6%,满分30分。计分规则:
  1.党建入章、有无党员专职党建联络员、活动室建设、经费保障,1项计2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8分;
  2.响应上级党委要求,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党委开展的主题教育、开放课堂、党组织书记班、行业文体赛事等活动。参加1次计2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8分;
  3.结合“一月一片一课一实践”活动,创新开展“三会一课”、参观学习、公益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等。1次计1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8分;
  4.加强党员发展工作,年内被上级党委批准为发展对象数。股东1人计2分、员工1人计1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6分。
  (十二)履行行业及政府部门责任。该项为加分项,满分32 分。计分规则:
  1.评价年度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担任国家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人计5分;省级1人计4分,设区市级1人计3分,县级1人计2分。1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代表委员的,按最高级计算,该项累积计分上限8分;
  2.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1人计3分,中注协理事1人计2分,中注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1人计1分;省注协常务理事1人计2 分,省注协理事1人计1分;市注协理事1人计1分。担任中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1人计2分;省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1人计1分。1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行业职务的,按计分最高职务计算,该项累积计分上限8分;
  3.评价年度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1人计2分,进入省级财会监督人才库、行业财会监督专家库并参加省级财政部门或省注协组织的联合执业质量检查,1人计1分;参加其他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检查,1人计1分;参加中注协执业准则制定、考试命题或阅卷工作,1人计2分;作为中注协师资在评价年度授课一次(不少于4学时),1人计2分;作为省注协师资在评价年度授课一次(不少于4学时),1人计1分。该项累积计分上限8分;
  4.评价年度事务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活动、举办行业沙龙论坛等,1次计2分,该项累积计分上限8分。
  (十三)受表彰情况。该项为加分项,满分10分。计分规则:评价年度受国家级表彰1人计5分,省部级1人计3分,厅市级1人计2分,县局级1人计1分;行业内中注协1人计2分,省注协1人计1分。
  (十四)发表专业文章。该项为加分项,满分8分。计分规则:评价年度事务所员工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每篇计4分;投递论文被中央机关采纳,每篇计3分;在其他刊物(除核心期刊、会刊外)发表或被省级机关部门采纳,每篇计2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期刊发表,按计分值最高计算。
  (十五)近3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该项为扣分项,分值100分,评价年度扣分权重100%;前一年扣分权重70%;前两年权重40%,扣完为止。扣分规则:
  1.事务所
  (1)受到刑事处罚。每次扣100分。
  (2)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每次扣50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每次扣60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每次扣70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每次扣80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每次扣55分。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训诫,每次扣25分;通报批评,每次扣35分;公开谴责,每次扣45分。
  (4)受到其他部门(交易所、证监会、财政监督局等)处理或惩罚,每次扣20分。
  (5)受到省注协约谈、警示函,每次扣5分。
  2.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其他人员
  (1)受到刑事处罚。每人次扣100分。
  (2)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每人次扣25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每人次扣30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每人次扣35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每人次扣40分;行政拘留,每人次扣50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每人次扣25分。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训诫,每人次扣10分;通报批评,每人次扣15分;公开谴责,每人次扣25分。
  (4)受到其他部门(交易所、证监会、财政监督局等)处理或惩罚,每次扣20分。
  (5)受到省注协约谈、警示函,每人次扣2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事务所填报补充完善信息、市州注协初审、省注协组织专委会专家审核、系统自动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整体综合评价前6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和4类“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答复公示期间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60家排名信息》和4类“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在省注协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十五条 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更正。对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自愿参加综合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各类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注协发布的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通过有关平台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条 省注协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需求等适时对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湘注协〔202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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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024-10-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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