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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行不通了!或将面临税务局违法处罚和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会计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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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检查组已经提出建议!下一步,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或将被税务部门违法处罚或强制执行了!

 

01

社保按最低基数缴费情况普遍存在

全国人大:建议赋予税务部门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职责

近日,全国人大检查组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检查报告。检查组认为,社保按最低基数缴费情况普遍存在,建议赋予税务部门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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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提到:

在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方面,参保质量有待提升,一是据实缴费落实不到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执法检查发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社平工资60%)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选择降级、低档参保。主要表现为非农产业就业人员参加居民保险、居民选择较低档参保。

在体制机制方面,社保制度的运行存在堵点,一是部门主体责任有待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法律尚未进行相应调整。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缴时的强制执行权、缴费检查权和处罚权在法律层面不明确。二是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社会保险法第57、82条关于部门合作、协调配合的规定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参保人死亡、获刑、异地社保等数据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获取滞后等困难。

为了保证社保制度的健康执行,全国人大检查组建议:

明确社保费征期与收税征期一致,完善各险种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及计算口径,明确社保费追缴期限、滞纳金执行等问题,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操作细则,为社保费征缴、管理、经办服务提供明确可依的规定,解决地方政策不一、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完善筹资政策。夯实按实际工资缴费,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相应降低缴费率,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参数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强制度本身自求平衡能力,均衡企业、个人、财政负担。

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机关,赋予其开展日常征收、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工作职责。

 
 
 
02

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应不应该?

网友有话说!

一、企业已经很难了,按最低基数缴纳会降低成本,保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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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该先整顿企业欠保、不交社保的问题,讨论这个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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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有不同的裁审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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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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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2)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3)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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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纪要中明确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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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公司此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21年7月1日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个人缴纳了社保费,个人再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4

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有什么风险?

个人如何维权?

 

一、 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有何风险?

社保不缴、少缴、代缴社保,虽说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是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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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如何维权?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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