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甲方药企将持有的药品上市许可权利(包含药品批准文号)转让给乙方药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的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可以分离,在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注册批件可以与制药厂商“分离”而单独交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药品上市许可进行转让也不再受限。
甲方药企将持有的药品上市许可权利转让给乙方药企,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但仍需申报,按“免税”申报增值税)——生物、医药新品种权转让合同,在登记时除了上传技术合同外,还必须上传药品注册批件证书作为权属证明。
药品注册批件转让也适用技术转让相应的税务政策,即转让方甲方药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和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问题二:我是一家居民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三:我公司转让一项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计算转让所得?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问题四:我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还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解析: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五:我公司转让专利技术,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收入是否可以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因此,如果企业的技术培训收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