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给我公司开具物流辅助服务*叉车费,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吗?还是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解答:
法理上,个人携带机械设备等从事服务,应该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在的规定,对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代开发票,税务局在开具发票时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劳务报酬所得”就属于“综合所得”项目,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支付方现在有两种渠道可以知道自己的扣缴义务:1.查验发票的备注栏,看看税务局的备注提醒;2.登录电子税务局,会弹出提醒菜单,提醒企业有个人代开发票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于“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规定,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而是需要个人自行申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