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购入一套房产,同时交接了厂房和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限。但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税务要求我们对该房产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购置存量房,应在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房产税目前不应由我们缴纳。墨子老师,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首先要搞清楚“存量房”与“二手房”的区别。存量房一般是未居住过的二手房,而二手房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等,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如果贵企业购入的是“二手房”,那应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按二手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