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上述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亲属之间有尝转让股权:
(1)平价转让,可认可其低价合理,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为0;
(2)溢价股权转让。也需要按照“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醒】所以符合条件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不是免个人所得税,只是可认可其低价(无常或者平价)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