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人律所,经营所得个税能否享受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的优惠?
答复
个人律所,不属于工商上的个体户,不能享受个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个人律所,没有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因此个人律所不属于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同时,合伙制律师的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个税也不能享受个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