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全文有效
2024-10-19
2024-10-1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4〕2641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降低发行人债券融资成本,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的,可以为其承销的债券提供二级市场报价交易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一二级联动服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提供一二级联动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定相关业务的负责部门,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明确可以纳入一二级联动服务的标的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措施及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  证券公司为其承销的债券提供报价交易服务的,可以在本所债券交易系统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含意向申报)、协商成交及其他方式,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提供标的债券的买卖服务。

第五条  已成为做市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一二级联动业务机制,为承销的债券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通过基准做市业务和一般做市业务开展流动性服务的,本所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做市商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六条  债券发行人为本所知名成熟发行人或者通过发行专项品种债券进行融资的,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当积极提供二级市场报价交易等流动性服务。

前述专项品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低碳转型公司债券、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等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方向的公司债券。

第七条  拟为发行人债券提供一二级联动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协助发行人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载明证券公司将为债券提供做市、询价报价等流动性服务措施,并在承销和路演中主动宣传推广。

证券公司、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章节债券上市/挂牌交易转让安排部分,通过“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为本次债券持续提供做市、询价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等表述,载明前述流动性服务措施。

第八条  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等对外发布报价交易信息,并推动主要行情商开设沪市债券专门报价板块,展示报价交易行情,便利投资者寻找交易对手或达成成交。

第九条  本所定期向市场通报债券市场一二级联动服务开展情况,包括信息披露情况统计、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覆盖率、报价债券数量和成交量等。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一二级联动服务取得积极成效的,本所将依法依规在债券审核、产品创新、存续期管理、交易创新、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证券公司业务开展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提供一二级联动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得接受债券发行相关方委托或者指令,实施操纵发行定价、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本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可以参照本指南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二级联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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