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无租“借予”公司使用,
应由该公司缴纳房产税吗?
近日看到一篇关于房产税的文章:
A公司股东张某,......一直把个人的房屋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从未收取过租赁费,也没有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经税务部门调查核实,A公司应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25.8万元。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案例中,股东张某将个人房屋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按税法规定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A公司缴纳房产税。张某却错误认为,房屋产权只要不在公司名下,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实务中,一些企业股东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为一谈,把自己的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既不收取房租,也不计提折旧,最终导致少缴税款。
从文中有关“股东个人的房屋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表述可知:
首先,就排除了“房产出典”的情形,更不存在“典当纠纷”。
其次,也看不出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情形。
再次,既然是“股东个人的房屋”,也没出租给公司,那就不存在房屋产权未确定的问题,更不存在房屋租赁纠纷的问题。
那么,既然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形都不存在,究竟又是根据这其中的哪种情形得出“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A公司缴纳房产税”的呢?
综上,本文得出的“按税法规定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A公司缴纳房产税”的结论,实际上是没有税法规定的。
继而,肯定会有网友脱口而出: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但是,需要仔细看清楚,财税〔2009〕128号文件是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所作的规定,即,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该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代缴纳房产税。
该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很清晰、明确,此情形下应当代缴纳房产税的主体包括“应税单位”和“应税个人”,但是更要清晰的看到,所无租使用需代缴房产税的房产的产权所有者只限于“单位”而不包括“个人”。
也就是,对于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尚没有应由使用者代缴房产税的政策规定。
附:相关文章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