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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收取进度款和预收款,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一品税悦 作者: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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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款的预缴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筑企业发生纳税义务对应的金额,最常见的情形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及其价外费用(如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奖励款等)。具体包括:

 

1.自甲方定期收取的工程计量款

 

2.虽未收取工程款项,但已开具带税率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收取的工程款项

 

3.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但根据合同约定或仲裁文书判决文书建筑企业已有权收取的款项。

 

4.未收款、未开票、亦无合同约定或仲裁文书判决文书,但对应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收款金额。

 

建筑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包括五个计划单列市),则无需预缴增值税,否则则需要预缴,具体流程如下:

 

1.合同签订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新电局可以实现自动报验,老电局需要在首次办理预缴申报前人工报验。

 

野路子做法:收一次进度款,办一次报验和核销,不推荐。

 

2.收取工程进度款之后,次月申报期内机构地申报纳税之前2-3天,以特定纳税主体身份登录项目地电子税务局,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预交申报功能,填报《预缴税款表》,预缴税款并获取完税凭证,机构地报税时在附列资料四实现自动抵减。

 

3.如当月取得的分包款大于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仍然需要执行以上步骤,只申报不预缴税款,未扣除完的分包款通过《增值税预缴表》可以向以后月度结转。

 

4.项目工程进度款全部收取完毕,在经营地做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并做核销。

预收款的预缴

 

工程预收款特指建筑企业未开始施工活动之前根据合同约定自甲方收取的预付性质的款项,且未向甲方开具带税率发票,可以向甲方开具612不征税发票,或者收据,或者什么都不开。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以预收款名义支付的款项,但建筑企业向其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普票或专票),则开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此预收款即转化为工程进度款,本地施工不预缴,异地施工的比照前文进度款的流程进行预缴。

 

收到预收款,不管工程项目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均需预缴,且预缴时间均为收款当月月末之前。

 

同一地级行政区预缴流程:当月收取预收款,无需报验,直接在机构地电子税务局,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预交申报功能,填报《增值税预缴表》,预缴并取得完税凭证,次月申报期即可抵减。

 

跨地级行政区预缴流程:参见前文进度款预缴流程操作,但要注意预缴的时间是收取预收款当月月末之前。

 

预收款变成进度款

 

建筑企业施工活动开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或者条件,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中对已支付的预付款进行抵扣,此时预收款变成进度款,涉及到异地施工的,须注意防止重复预缴。

 

具体操作时,可通过自行调减《增值税预缴表》的第1列销售额来实现,即,第1列销售额应填报本期工程进度款金额-前期已预缴的预收款金额;同时也应调减第2列扣除金额(如有),即第2列扣除金额应填报本期取得的分包款金额-前期预缴时以扣除的分包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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