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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答疑精选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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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薪金,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季末年末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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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应将投资者工资调增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后,按合伙人分配比例分到每个投资者,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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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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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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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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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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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其个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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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注1)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便是经营所得是亏损,也不能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收到分回的股息红利,按规定比例计算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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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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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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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留存利润已经按经营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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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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