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税局处罚结论却不同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9月22日,有同学咨询:未按规定扣缴个税,属于偷税吗?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01】高管工资税筹,税务稽查处罚款
2015年至2020年期间,***纸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4******720J)每月将三位高管的工资转入杨某个人账户,再由杨某通过个人账户转入孟***、陈***、梁***三人银行账户,款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顾问费”“应付工资薪酬”科目,但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024年0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纸业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一罚〔2024〕4号)披露:
1.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结果
你(单位)因未足额履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其2019年至2020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罚款金额为66,5451.94元。
——根据税乎网《高管工资税筹被税务稽查》(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整理
【案例02】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被认定偷税
***百货有限公司以发放奖金的形式进行股东分红547,8610.00元,违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8,217.83元。
2024年07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百货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二罚〔2024〕77号)披露: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结果
处罚款。
——根据税乎网《首例公开的工资反避税案例?》整理
被认定偷税,后果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