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甘肃财税法规
p3jg84zkepio
 
2024-09-03
2025-03-27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省级工作部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66号),现将2024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含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下同)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公有制经济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申报。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照就近就地原则,通过托管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托管人事档案的人才机构进行申报。

中央在甘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部属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本单位没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由本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中央及外省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我省申报职称。符合中央和我省相关规定,允许帮扶、挂职等人员在派驻地申报职称的,由派出单位向派出以及派驻地省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申请,同意后可在派驻单位申报职称。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须在申报职称所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2.符合《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47号)要求的条件标准。

三、申报评审方式

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通过“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可通过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审”窗口登录),登录职称信息系统申报评审。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改办)和评委会均须使用职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职称证书打印、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人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负责审核和创建。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的账号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和创建。为确保网上申报正常进行,省职改办制定了《职称评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界面下载),请认真研读,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办理相关事宜。

四、申报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和有关时限要求

1.个人申报。9月1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为个人正式申报时间,申报人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职称评审”链接进入“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根据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扫描上传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上传个人2寸彩色照片(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M),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推荐。具体操作方法见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模块《职称评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申报人分册)》。职称信息系统将于10月20日24时自动关闭个人申报端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成功的,后果由申报人个人承担。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于10月31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各市州职改办或主管单位)审核。

3.部门审核。各市州职改办、主管单位对申报人上传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用人单位推荐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退回次数不超过3次。如确属工作需要,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申报材料原件并进行核查。各市州职改办、主管单位须在11月10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组织评审。

4.任职年限。申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纳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它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5.业绩时限。申报人的业绩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取得。

6.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当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

(二)申报人员需在评审系统中上传本人以下材料

1.在个人基础信息栏上传公示材料。上传单位出具的公示原件、公示结果,以及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

2.在个人学习经历栏提交学历证明材料。(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3.在个人资历信息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单。如现职称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职称证书。

4.在个人资历信息栏上传职务聘任资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5.在年度考核情况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如年度考核连续3次优秀作为所占业绩条件,须在备注栏注明“参评业绩条件”。

6.在知识更新能力栏上传会计继续教育完成材料。上传近三年(2021-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或证明)。

7.在帮扶基层经历栏上传帮扶基层经历材料。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事业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

8.在各类业绩栏上传符合业绩条件证明材料。对照《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47号),按照业绩类别,在相应业绩栏填写业绩相关信息,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正常晋升业绩条件的第几条和第几项,并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和业绩排名,逐条上传相应符合条件的业绩证明材料(本人工作单位确认并盖章有效的证明资料)。相同的业绩材料不要重复在不同栏目上传。

9.在课题、项目栏上传课题、项目成果材料。(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按质量高低填报;(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10.在论文、论著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1)论文、论著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论文论著填报不少于规定数量,但最多填报5篇,按质量高低填报;(2)省职改办提供“中国知网”收录论文查重服务,不接收任何查重报告单;未收录论文由用人单位联系“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并上传有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单。检索不到或未上传查重报告单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3)2024年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

11.在科技奖励、表彰和其他荣誉栏上传奖项和荣誉称号材料。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12.在其他业绩栏上传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上传符合《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47号)第十九条(正高级会计师)或第三十条(高级会计师)业绩条件标准的其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正常晋升业绩条件的第几条和第几项。

五、审查推荐要求

(一)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用人单位(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科学统筹用好岗位资源,按照“评聘一致”的原则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推荐工作。对申报“破格晋升”“基层有效”“艰苦单位”等职称评价类别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采取职工大会集体评议、适当延长公示期和扩大公示范围等方式,确保推荐对象的业绩条件真实有效,能力素质群众认可。

(二)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各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开展资格审核。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客观全面地审核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

(三)持续加强纪律监督。各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组织推荐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发现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直接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对用人单位出现的作风不实、工作不细、履行工作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包庇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甚至将本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要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其他事项

申报人、用人单位、各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申报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材料审查通过后参加答辩评审,答辩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联系人:魏晓艳 张百玲张钰塨

联系电话:0931—8891034 8891080 8891076

地址:甘肃省财政厅会计处(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附件:2024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