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经营所得个税及滞纳金应当如何入账呢?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即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申报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如果实际补缴以前年度的“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含滞纳金),实际上属于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代缴的,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分配额中扣除。
1.实际补缴: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合伙人(补缴税金及滞纳金的实际金额)
贷:银行存款
2.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扣回、追回:
借:合伙人分配/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