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求,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事先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还需要履行事后报告义务。相关报告的报送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股权转让资料报送”模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