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可以结转下年抵扣吗?
解答:
业务招待费要想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只存在一种情形下:企业处于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说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是指开办费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进行摊销扣除。
因此,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企业有两种选择:可以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扣除。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是开办费之一,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开办费”处理。
比如,某企业2024年处于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以有60万元计入“开办费”的计税基础。如果该企业在2026年完成筹建并投入营运,那么这6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至少三年以上分期摊销扣除。
除此以外的正常经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双限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且超限不得扣除部分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