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9-20
2024-09-20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金办发〔2024〕99号  发布时间:2024-09-12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内、外部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应用APP、小程序、公众号等,以下简称移动应用)管理,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当重视移动应用管理工作,将移动应用建设纳入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强化统筹管理,加强业务与科技协同,压实各方管理职责,规划建设功能全面、安全合规的移动应用。
  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统筹管理,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移动应用建设规划,合理控制移动应用数量。对用户活跃度低、体验差、功能冗余、安全合规风险隐患大的移动应用及时进行优化整合或终止运营。
  三、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各移动应用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合规要求落实到业务需求、产品研发、推广和运营的各个环节。
  四、与政府部门、企业等第三方合作建设移动应用的,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移动应用管理责任主体、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切实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严禁第三方通过移动应用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五、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移动应用业务合规审核机制(含第三方合作业务),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业务,按监管要求开展销售过程可回溯、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合规检查和审计。
  六、金融机构开展移动应用需求管理,应当进行同类同质业务需求整合,使移动应用具备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业务场景及功能,具有较高的使用便捷度,满足适老化、未成年人保护等要求,不得有歧视性限制,加强移动应用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安全需求分析。
  七、金融机构应当做好移动应用方案设计、方案评审、软件开发、代码管理和变更控制等工作,对移动应用集成的源代码或组件(含第三方组件)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客户认证和系统应用逻辑控制的安全性测试,禁止在移动应用中嵌入无关链接、失效链接、恶意程序等存在风险的代码,并及时做好排查清理工作。
  八、金融机构应当为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建立测试验证和上架发布制度,交付前完成缺陷和漏洞修复,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活动的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协同配合,完成资质核验、上架审核、问题整改等工作,满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展业等要求后方可上架发布。金融机构应当自行管控移动应用的上架发布账号。
  九、金融机构应当对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账号权限管理,做好老旧版本的更新、维护和下线。金融机构终止移动应用运营的,应当协同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做好风险评估、数据迁移、隐私保护、用户告知等下架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仿冒移动应用的监测排查,发现仿冒移动应用,应当尽快采取公开澄清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密切跟踪智能终端主要操作系统版本升级信息,关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软件版本升级公告,提前开展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兼容性测试。开展移动应用适配性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理。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网信、工信部门要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确定为重要信息系统(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的移动应用,应当按照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相关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网络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对移动应用进行安全加固,采取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监测识别异常流量、恶意程序、攻击入侵、安全漏洞、非法逆向分析破解、代码篡改及重打包等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对移动应用注册用户进行有效身份核验。
  十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移动应用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强化数据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勒索攻击等风险。
  十四、金融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提供商建设维护移动应用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要求,开展移动应用外包准入、监控评价和风险管理,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提供商数据访问权限,督促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个人信息管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向用户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公布投诉渠道信息,及时处理信息泄露和隐私合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将移动应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识别违规展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业务风险及网络安全漏洞等科技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移动应用风险评估,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发生重大移动应用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开展专项审计。
  十八、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压实辖内金融机构移动应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信息科技监管制度要求,加强移动应用监测预警,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对移动应用相关风险加强关注,加大风险漏洞通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金融机构移动应用违法违规问题处罚问责力度,对于因管理不当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风险排查流于形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形严肃问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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