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南财税法规
rvquz8bnx029
全文有效
2024-09-09
2024-09-0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4〕53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

  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鼓励和吸引外资更多投向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现代医药等“7+28+N”重点产业链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中心),支持其联合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合作,共建职业学校、产业学院和职业培训基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我省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我省生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引资能效。实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健康医疗等领域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发挥航空港区开放枢纽优势,围绕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等产业体系引进标志性外资项目。强化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政策叠加、功能互补、产业联动优势,打造利用外资主阵地。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特色国际合作产业园,加快中德(许昌)、中日(开封)、漯河食品、鹤壁电子信息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推动高端产业集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各类开放平台,推动省际间合作共建,采取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模式,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我省转移。对向我省进行整体性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可其原地区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享受AEO(经认证的经营者)通关便利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豫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挥资金、渠道优势引进境外战略合作者等优质资源。鼓励我省“走出去”企业使用利润返程投资,推动外贸企业境外合作伙伴来豫投资。按照有关部委部署有序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鼓励试点企业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境内科技型企业等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资参与郑州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加大郑州国际化建设和对外推介对接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深度参与郑州百年德化、二七、花园路传统核心商圈,高铁东站、中央商务区、北龙湖国际化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消费集聚区建设,积极投资夜经济、餐饮、特色康养、国际化教育等消费领域。引进一批国际中高端新品牌,支持国际消费品品牌企业更多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郑州,提高国际知名度、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并公平公正处理采购纠纷。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籍员工参加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聘。(省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设标准河南,推进我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或推荐代表参加我省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发挥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类产业发展、消费促进等政策。将优化外商投资网络环境纳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排查治理涉企虚假不实、侵权信息及恶意炒作行为,及时受理、处置举报线索。(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推进《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建立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依托洛阳、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郑州(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进一步完善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健全省级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科学制定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时,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可持续性。适时评估涉外经贸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完善。(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环境
  (十一)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参加省或所在省辖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并享受相应政策和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办居留证件免于留存护照。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我省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清单外数据跨境流动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统筹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税收、进出口等领域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抽查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持续优化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非必要不干扰。(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一诺即准营”改革。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极简办理,深化“企业开办+N项服务”,推动将涉及工伤、失业、医疗和养老等后续环节纳入企业开办事项一并办理。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鼓励各地召开形式多样的圆桌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系统,拓展网上反映问题渠道。用好“智享惠”服务平台,不断优化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商务厅、郑州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重点外资项目协同联动机制,滚动实施重点外资项目年度推进计划,加强用地、用能、环境容量、融资等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鼓励外资项目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支持其通过参与绿证交易、利用自有厂房及附属设施开发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绿电使用比例。(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加强投资促进资金支持。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外资项目落地实施,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有利于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外资项目给予支持。(省财政厅、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引导存量外商投资企业以分配利润扩大在豫投资。(省税务局、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进一步压缩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手续办理时限。辅导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或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省税务局、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产业基金对外资项目引导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投资外资项目,在投资收益方面按规定进行让利。支持各地优化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探索“基金+招商”资本招商模式,吸引优秀企业落户。(省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办好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投资中国”系列活动。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针对性投资促进活动。强化招商联动,调动境内外商协会、产业链龙头企业招引外资积极性。统筹各地招商资源,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培训,充实驻地招商力量。(省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常态化赴境外招商引资、参会参展,对有具体合作项目、签约活动的重要团组在任务审批、护照签发、签证办理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邀请外商来豫投资洽谈,优化签证工作流程,未及时办理境外签证的可凭企业邀请函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省商务厅、省委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拓展境外招商渠道。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走出去”企业的联系合作。统筹设立香港地区招商联络处,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介我省产业优势,提升招商实效。(省委外办、省商务厅、贸促会,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促进综合评价体系,注重外资对我省税收、用工、科技等领域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加强外资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和统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省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