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南财税法规
rvquz8bnx029
 
2024-08-09
2025-03-27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4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09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您好,根据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2.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

一、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已经过申报期: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季度生效后的月份(2024年3月)需要完成进项勾选,完成一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申报后,再进行生效当月(2024年2月)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季中(例如2024年2月2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还在申报期:

方法一:新电子税局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3年12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1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月(2024年2月)申报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生效次月(2024年3月)需要先勾选生效当月(2024年2月)所属期进项后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

方法二:与第一条操作方法一致。

三、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次月生效(2024年3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一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24年4月)必须先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下一季度初第一个申报期(2024年4月)需要先完成上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再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季初(例如2024年4月5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4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需要在生效当月(2024年4月)的申报期(2024年5月)完成上月(2024年4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并在申报期(2024年5月)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可。

3.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应税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发票管理

6.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您好,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7.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红冲?

您好,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8.怎么查验发票真伪?

您好,发票真伪鉴定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如果您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9.发票开具有误,如何作废?

您好,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作废需收回所有联次。

纳税人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抵扣或未做用途确认。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按上述规定的处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10.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您好,您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企业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立即开票】,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建筑服务后,开票内容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内容中显示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备注栏显示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征收管理

11.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

12.新办纳税人如何进行信息确认?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13.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地市经营的,应按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4.如何办理存款账户报告?

您好,您完成身份信息报告后,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您全部账号。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二、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存款账户信息,可进行新增、变更、注销、签协议等操作。

三、点击【新增账户】,跳转新增账户界面,跳转至新增账户界面后,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开户银行”栏可以输入关键字搜索,点击提交按钮后弹出提示框,展示所采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提示:“您的新增存款账户账号申请已完成,点击查看下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点击【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系统首页,点击【继续办理】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业务办理。

四、点击【立即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后,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进行操作。

15.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