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范税收风险,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局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监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本地区占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监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市局-辖市(区)局、市区分局-片管员”三级监控管理体系。各级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确定标准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必须占本单位收入总量的50%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如有特殊情况,不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必须纳入本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1、销售收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消费税在1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凡纳入监控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删除;对新纳入监控管理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报送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监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局重点税源部门监控管理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省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建立满足省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定期对市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特点、行业情况、发展趋势、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定期测算、公布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负预警,通过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下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部门,要求该部门及时了解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5、 总结各级监控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八条 辖市(区)局、市区分局重点税源部门监控管理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2、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3、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片管员,要求其及时了解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4、及时反馈市局要求的重点税源企业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片管员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职责主要是:
1、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确保征足收齐,防范税收风险。
2、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巡查,掌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税收情况,并按照统一规范格式记录巡查结果,分户建立监控档案。
3、及时了解、处理本片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异常及其他异常情况,并向上级反馈情况。
4、及时反馈市局、市区分局及区县(市)要求的重点税源企业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涉税情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落实重点税源企业普查、调查。
第四章 数据采集、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要及时、正确。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指标采集采用企业填报,逐级审核上报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片管员负责对所辖管重点税源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指标间的勾稽关系,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对于填报错误的,要求及时重新整改,以确保企业上报的数据真实、正确。
第十四条 各级监控部门负责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汇总、审核,确保数据库数据正确。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片管员应按月对所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巡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库存变动、投入产出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
第十六条 片管员应按月对所辖的重点税源企业逐户分析,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重点分析,尤其是对影响税源变化的多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对其收入趋势进行预测,在日常巡查记录的基础上编写月度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片管员应及时对异常涉税指标(如同比正负差异超过30%、税负偏低或偏高等)进行因素分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分析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片管员要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好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对缓税欠税,应提出相应的清欠计划,做好欠税清理、缓缴税款催缴工作。
第十九条 市局、辖市(区)局和市区分局应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综合分析。
按月分析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当月税源增减变化因素,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重点分析。
按季分析辖区内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等累计情况,掌握行业、企业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下期收入,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预测下期收入,掌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
按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或者专项分析,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保税负异常企业及时纳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二十条 市局按季公布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负预警,对税负异常及其他异常情况企业,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报送日期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总局规定软件和格式报送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每月12日前报送电子数据,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包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二十三条 每月15日前报送月度文字分析,季末次月5日前报送季度文字分析。分析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二十四 异常情况分析、临时指定事项等按要求时间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三位一体”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监控企业的全面性,数据报送及时性、准确性,分析内容的质量等,尤其是异常情况反馈信息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征计处负责解释。各县区局、市区各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范税收风险,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局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监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本地区占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监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市局-辖市(区)局、市区分局-片管员”三级监控管理体系。各级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确定标准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必须占本单位收入总量的50%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如有特殊情况,不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必须纳入本单位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1、销售收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消费税在1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凡纳入监控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删除;对新纳入监控管理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报送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监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局重点税源部门监控管理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省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建立满足省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定期对市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特点、行业情况、发展趋势、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定期测算、公布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负预警,通过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下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部门,要求该部门及时了解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5、 总结各级监控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八条 辖市(区)局、市区分局重点税源部门监控管理职责主要是:
1、贯彻落实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2、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3、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片管员,要求其及时了解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4、及时反馈市局要求的重点税源企业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片管员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职责主要是:
1、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确保征足收齐,防范税收风险。
2、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巡查,掌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税收情况,并按照统一规范格式记录巡查结果,分户建立监控档案。
3、及时了解、处理本片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异常及其他异常情况,并向上级反馈情况。
4、及时反馈市局、市区分局及区县(市)要求的重点税源企业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涉税情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落实重点税源企业普查、调查。
第四章 数据采集、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要及时、正确。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数据指标采集采用企业填报,逐级审核上报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片管员负责对所辖管重点税源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指标间的勾稽关系,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对于填报错误的,要求及时重新整改,以确保企业上报的数据真实、正确。
第十四条 各级监控部门负责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汇总、审核,确保数据库数据正确。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片管员应按月对所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巡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库存变动、投入产出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
第十六条 片管员应按月对所辖的重点税源企业逐户分析,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重点分析,尤其是对影响税源变化的多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对其收入趋势进行预测,在日常巡查记录的基础上编写月度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片管员应及时对异常涉税指标(如同比正负差异超过30%、税负偏低或偏高等)进行因素分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分析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片管员要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好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对缓税欠税,应提出相应的清欠计划,做好欠税清理、缓缴税款催缴工作。
第十九条 市局、辖市(区)局和市区分局应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综合分析。
按月分析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当月税源增减变化因素,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重点分析。
按季分析辖区内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等累计情况,掌握行业、企业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下期收入,对上一年度“两税”入库5000万以上或所得税入库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预测下期收入,掌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
按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或者专项分析,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保税负异常企业及时纳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二十条 市局按季公布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税负预警,对税负异常及其他异常情况企业,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报送日期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总局规定软件和格式报送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每月12日前报送电子数据,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包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二十三条 每月15日前报送月度文字分析,季末次月5日前报送季度文字分析。分析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二十四 异常情况分析、临时指定事项等按要求时间通过WGIS报送市局征计处。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三位一体”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监控企业的全面性,数据报送及时性、准确性,分析内容的质量等,尤其是异常情况反馈信息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征计处负责解释。各县区局、市区各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