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辽宁财税法规
1i20ylbvgjiaa
全文有效
2024-08-26
2024-08-2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函〔2024〕525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需向本人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单位审核与公示。
  1.单位审核。单位应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拟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审核人(部门负责人或单位主管领导)须在每项申报材料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每项业绩材料及辅证材料须写明申报人员的参与程度(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严禁同一业绩成果在不同申报人员之间重复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一业绩成果确由多人完成的,需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涉密材料须按涉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对于没有按照涉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的后果由个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2.单位公示。单位应严肃规范履行公示程序,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须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单位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三)网上申报。
  2024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网上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9月13日至9月20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8日至10月14日。相关政策文件登录“辽宁会计网”的“高师考评”栏目下载。
  1.信息采集。申报前,申报人员应先在“辽宁会计网”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完成信息采集并保证信息无误。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2.系统登录。申报人员在“辽宁会计网”首页点击右侧“评审申报”,按申报级别登录系统,并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
  3.申报材料构成。申报材料是评审量化赋分的依据,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上传的材料需采用PDF文件格式。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学历资历:包括申报人员学历证书或学位的查验材料(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等。
  (2)业绩成果:系统中每一类型业绩成果填报不超过3项(中介机构类5项)。辅证材料包括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等。如主要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原单位已撤销的,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论文著作:包括本人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会计案例等。论文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查询和论文查询证明;著作应包括书籍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并在目录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4)单位审核人任职文件或职务证明。
  (5)单位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职工人数、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内容。
  (6)年度考核情况: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的申报人员2021年至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记录。
  (7)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县(区)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8)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9)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班毕业证书、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班毕业证书等相应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4.信息提交与更改。申报人员在确认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提交”将信息上传,逾期系统关闭将不能申报。上传信息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时,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则无法再修改相关内容。申报人员提交后需每日登录系统关注审核进度。经财政部门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系统中会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员按要求尽快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如审核通过则申报完成。
  (四)评定表打印签章。
  申报人员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下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3份,粘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左侧装订,不得串页,并按照《评定表》中“填表说明”等有关要求填写完整、签字、盖章。
  (五)材料报送。
  申报人员需将《评定表》(一式3份)、一寸免冠彩色照1张(背面标注姓名)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有关证书、获奖文件、任职文件或任职证明、学术成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后,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退回申报人员。
  省(中)直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可以选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也可选择报单位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审核;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申报人员可向财政部门咨询报送材料时间。
  (六)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采取线上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单位推荐公示程序等进行审核。一是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原件与系统申报材料进行比对确保真实性;二是对系统申报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各种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场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审核负责人在申报系统中确认审核意见,并在《评定表》相应栏目内签字、加盖市财政局公章。
  (七)汇总报送。
  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各市财政局统一将《评定表》(一式3份)、照片(1张)及加盖市财政局公章的《2024年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关材料于9月27日前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
  二、有关要求
  (一)委托评审。驻辽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须由上级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有效期内无需再另行开具委托评审函,具体名单详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中央驻辽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委托备忘录》;未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须开具当次委托评审函,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反馈的委托评审函。
  (二)继续教育。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录申报系统时系统将自动校验申报人员最近3个年度继续教育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将不能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三)诚信申报。申报人员应诚信申报,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被发现,将严格按照《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和《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评审时间。2024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评审工作拟定于10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等将于“辽宁会计网”另行发布通知。
  附件:
附件1:2024年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地联系人及电话.xlsx    
附件2:2024年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xlsx    
  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6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