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齐心抗疫”稳企惠民纾困补充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齐心抗疫”稳企惠民纾困补充政策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市场主体,加大惠民力度,在《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22〕6号)的基础上,补充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市区餐饮、零售、住宿、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今年以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参保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二、按照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停止营业的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各地区按停业时长分档给予不低于2000元、最高2万元的停业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三、在执行《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视疫情影响情况,再免除2个月租金。转租企业或个人不得享受本条政策及《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的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因经营困难需提前解约退租的,予以免除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和农贸市场,因封控、管控需要发生的消杀支出,封控、管控区政府分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六、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因疫情原因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落实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在正常补贴发放基础上,另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增发临时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八、为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年内增设不少于1万个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对社会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九、因疫情原因,2022年5月31日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说明情况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同连续缴存。2022年5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单位说明情况,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期限为12个月。(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还款意愿、但存在暂时还款困难的,银行机构应根据客户申请合理调整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业务还款安排,与借款人协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延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缴费意愿、但存在暂时缴费困难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客户申请对其个人保险业务合理延后缴费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宽限期。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分支机构通过给予一定缴费宽限期、适当延长保单期限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解除保险合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实行减费让利。(责任单位: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个人,遇到困难,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求助。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部分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政策中封控、管控区的认定,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通告为准。
本政策涉及市场主体、个人有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国家、省、市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适用于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