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每年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公告解读中第六条说明:《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
例如,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因此,外国企业财务数据无须根据国内会计准则或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但需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