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部分单位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24〕314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51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统一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答辩评审经费处理意见的复函》(京财行〔2005〕192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2024年起,同意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在组织职称评审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收取“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费(收费编码155007001)”。
二、相关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职称评审费”(103045045)。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类),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持本函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相应的财政票据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