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09时4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处告〔2024〕1-107),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处告〔2024〕1-107
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BC6J3T):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C座410单元)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你公司于2023年1月以一般贸易(0110)报关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共计人民币1035955.6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123352.07元,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予确认。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理决定:
(一)追缴税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1点“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1月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人民币离岸金额1035955.62元应征收增值税,应缴2023年1月增值税119180.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应缴2023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171.3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应缴2023年1月教育费附加1787.71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应缴202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191.81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你公司2023年1月以一般贸易(0110)报关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共计人民币1035955.62元,取得的销售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第二、第五、第八、第二十规定,应缴印花税。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
关于送达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08时4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4〕45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4〕45号
福州笙拓雲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BC6J3T):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C座410单元)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3年1月以一般贸易(0110)报关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共计人民币1035955.6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123352.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四类第41项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并处罚款,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对你公司处偷税少缴税款0.5倍罚款61676.04元;若你公司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对你公司处偷税少缴税款1倍罚款123352.07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