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该公告的核心内容,是明确2024年5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以下简称《免税规定》)。根据《免税规定》,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重要概念
理解《免税规定》,首先需要搞清楚“藏品”“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等重要概念。
目前,实务中关于“藏品”还没有形成很权威的定义和说法。中国博物馆协会认为,藏品是博物馆收藏、呈现、展示、保存的各种文物、艺术品、史料、自然标本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并为博物馆遗产的一部分。由于这一界定较为宽泛,《免税规定》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藏品范围,说明并非进口所有藏品均能享受免税优惠。
《免税规定》第三条明确,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同时,《免税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
此外,《免税规定》还明确了进口方式,仅包含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四种。
主要变化
4号公告同时明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比之下,《免税规定》有三点变化:一是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二是增强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除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享受免税政策;三是加强政策管理,既增加了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的前置审核程序,又明确了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后续管理职责,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可以说,《免税规定》顺应文物保护发展现状,实行进口藏品免税优惠,有助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降低藏品进口成本,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举例来说,某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向国外购买了一套石印画原本,并报关进口,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适用最惠国税率1%,增值税税率13%。在不考虑《免税规定》情况下,该单位需要缴纳关税=100×1%=1(万元);由于石印画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无须缴纳消费税;需要缴纳增值税=(100+1+0)×13%=13.13(万元),合计需要缴纳=1+13.13=14.13(万元)。根据《免税规定》,假设该单位进口藏品的目的是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减免税款14.13万元。
申请步骤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建议有需求的单位动态关注最新政策,并在新政发布后,按照流程申请享受进口藏品免税优惠。
具体来说,第一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应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进口藏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藏品基本情况、进口目的、与收藏范围是否相符等。第二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第三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须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进口藏品子账,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抄报海关。
注意事项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属于海关永久监管货物,相关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特殊情况下,如果免税进口藏品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单位无须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