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购买了房产,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解析:需要具体看看你公司购买的是新建商品房还是存量房。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
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一,小编认为可以参照“最高
法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什么是存量房?以下是小编从网上搜集的资料,仅供参考:存量房,是房地产公司还未销售给客户的库存新房;此房在房产局登记的是预售证;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