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8-02
2024-08-02
59w5nbnqavr8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洪住建字〔2024〕129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同时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和升级,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税务局及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税务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5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和升级,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1.居民已取得南昌市范围内城镇住房不动产登记的,且该房产无法律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同时,居民或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有意在红谷滩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经开区、高新区、湾里管理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均可申请参与“以旧换新”活动。
  2.自愿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清单及承诺书。
  3.依法备案且自愿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经纪机构,向市住建局提交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承诺书。
  4.自愿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收购旧房用于住房租赁的房屋租赁服务企业。
  二、具体措施
  1.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新房备案时间的前后12个月内完成旧房出售(不含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的居民,在新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贴。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提供“以旧换新”专用房源和具体的价格优惠。
  3.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荐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房源,并对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给予一定优惠。
  4.对企业参与收购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相关资金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
  三、其他事项
  1.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南昌房信网”平台公示“以旧换新”新房房源信息,包括位置、户型、价格及优惠详情。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经纪机构,可通过“南昌房信网”平台的“以旧换新”专区,提交旧房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信息、出让价格、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南昌房信网”以外的平台也可公示或提交相关房源信息。
  2.参与居民选定新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参与“以旧换新”的居民,在“解约保护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后,原购房意向协议约定的“解约保护期”一并解除。
  3.居民持相关材料,向新房属地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属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属地住建部门,属地住建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申请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行核拨,后由市财政局按受益财政比例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4.对于发现的虚假交易、价格欺诈等行为,将取消参与者资格,追回补贴,并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附件:
《南昌市“以旧换新”住房置换补贴申请表》.doc    
“以旧换新”企业、经纪机构承诺书范本.doc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