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发票开具有误,如何作废?
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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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作废需收回所有联次。

  纳税人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抵扣或未做用途确认。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按上述规定的处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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