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委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是实现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 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成立时间、字号、商誉和相关 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延续。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充 分释放制度红利,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告知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 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 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申 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 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 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严格执行文书材料规范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总局修订了个体 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见附件 1 ) 、个体工商户变更 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见附件 2) ,制定了个体工商 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见附件 3) 。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 料规范〉的通知 ( 国市监注发202224 号 ) 相关附件同步更 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文书材料规范和办理方 式要求,及时修改纸质申请书和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更新相关 告知材料,确保规范、准确、快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要严格 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便利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受理、审批。要 加强登记注册系统与相关行政许可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一窗受理、 办好一件事等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四、做好与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 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对个体工商户申请 变更经营者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或比照简易注销程序获取其 税务师项结清情况的信息。暂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可接受申 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 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
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方式,是《条例》聚焦难点、痛 点问题,回应个体工商户诉求的有效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 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度, 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 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文书材料要求和操作方式,准 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
六、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对集中 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 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 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 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吴凡 010-88650765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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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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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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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省 (市/自治区) 市 (地区/盟/自治州) 县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 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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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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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 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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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 公布的经营项目 分类标准办理经 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 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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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经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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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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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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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根 据登记机关公布 的经营项目分类 标准办理经营范 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 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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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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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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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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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住所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备案(仅备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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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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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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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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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文化 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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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 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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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经营者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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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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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姓名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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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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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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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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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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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委托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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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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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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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 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 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 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 已依法取得住所 (经营场所) 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 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 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 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
年 月 日 |
注:1.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 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 变更经营者 (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 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 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 (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 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 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 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附表 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 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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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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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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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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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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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 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 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 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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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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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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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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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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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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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 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 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 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 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 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 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 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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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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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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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 1.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 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 示有关规定。
2. 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 2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
2.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 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 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 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 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
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 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 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 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 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身份 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 印件。
3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 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使用纸 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4.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 申请书。
2.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 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 1 、3 项材料。
附件 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 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 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 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 裁案件。
3. 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 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 自愿原则,就 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 、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 事宜, 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 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6. 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 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转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1.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 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 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 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 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 协商一致, 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 即:先 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 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 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 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
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 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十六条)
6.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