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本文自2022年7月29日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适用对象 |
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70% |
工业 |
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40% |
商业、外贸企业 |
产权转移书据 |
房地产经营收入 |
80% |
房地产开发业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结算收入 |
80% |
建筑安装业 |
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收入 |
80% |
运输业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 |
80% |
保险业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80% |
金融业 |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税负公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核定征收标准按本公告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的,核定征收标准仍适用《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