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就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解答:
既然是优惠政策,肯定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
对于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就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按照财税[2009]70号规定有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但是,财税[2009]70号也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实务中,尤其是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很多企业经常会出现问题,即:1.没有按规定给残疾人购买社保;2.没有通过银行等转账发放工资,而是采用所谓的“现金发放”。
因此,并不是企业安置了残疾人就一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财税[2009]70号规定的条件办理,然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其实,这也非常容易理解,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或“门槛”,是为了避免被某些人用来非法避税,避免国家的政策“好心办坏事”,是要真正的将好政策给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