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南财税法规
rvquz8bnx029
 
2024-07-03
2025-03-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4〕32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科技型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引导企业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性

(一)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现场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向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宣传政策,引导科技型企业树立正确上市和发债理念。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常态化开展小规模、多频次宣讲培训,激发科技型企业上市、发债内生动力和规范意识。开展资本市场知识专题培训,提升各地推进上市、发债工作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引导科技型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河南服务基地作用,支持交易所开展政策宣传、专题培训、调研等“在地化”服务,搭建交易所与企业沟通平台。推动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引导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我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成就、科技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讲好资本市场故事。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宣传部、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提高拟上市发债企业质量

(一)加强调研指导。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对接资本市场的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二)加强后备资源挖掘培育。推动各地完善上市培育工作机制,围绕28个重点产业链和新业态加强工作推动,吸引优质链主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对接资本市场。开展融资路演对接活动,展示科技型企业发展成效,引导企业与中长期资本积极对接。加强分析研判,按照上市成熟度梯次推进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深入开展“手拉手结对子助力”活动。指导省内优秀上市公司与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结对子”,通过“手拉手”“传帮带”等方式答疑解惑、交流业务、对接产业,提高拟上市科技型企业整体实力。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开展交易所走访交流活动,增强科技型企业上市、发债信心。定期梳理解决科技型企业上市、发债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申报质量。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着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聚焦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实控人、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开展专项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其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推动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企业发行上市辅导监管

(一)提升辅导监管质效。持续跟踪在辅导企业工作进展,及早发现、消除风险隐患。加强辅导验收工作,督促中介机构提高辅导工作质量,严防“带病闯关”。

责任单位:河南证监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中介机构日常监管,杜绝“跑马圈地”式拉项目。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及时提醒拟上市、发债企业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强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再融资。加强科技型企业融资指导,引导科技型企业积极使用股权、债权等各类融资工具,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对接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坚持扶优限劣政策导向,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更好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贯通融合。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提高科技型上市公司质量。开展提高科技型上市公司质量专项行动。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创新激励功能,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帮助企业留住人才,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