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企业将车辆交给其他公司无偿使用,被要求视同销售,并认定为偷税!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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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税稽二 罚 〔2024〕 **号 

案件名称:济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你单位将购买的14辆项目运营维护车辆交给济南某某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上述行为应视同销售。因你单位无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且无法取得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计算月租金为30587.1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每个月应补缴增值税3518.87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59820.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每个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6.32元,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87.4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32004.20元。

处罚生效期:2024-07-1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链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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