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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被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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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本案中,纳税人对其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当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纳税人取得借贷利息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然未申报缴税,税务机关认定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此行为进行了释明: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本案中的个人作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在发生应税行为后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纳税,其仍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拒不申报”,税务机关据此认定其构成偷税并拟处以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纳税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文书,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纳税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则税务机关将就纳税人构成偷税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收到处理、处罚决定后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缴纳罚款的,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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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4〕52号

王**(纳税人识别号:330325********0011):

对你(居住地址:浙江省瑞安市**街道)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与胡**、陆**、王**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取得相应利息收入合计893491.96元,你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未申报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述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瑞安市税务局转办材料(情况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2、案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证据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王**农业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张**、陆**、何**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文档);

4、王**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瑞安市税务局提供);

5、瑞安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计178698.39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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