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7-12
2024-07-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2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95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1、问:本市2024年失业保险金是如何调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4年7月1日起,本市2024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175元调整到2255元,增加8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2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95元/月。

  2、问:通常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此次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高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2024年本市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如果按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测算,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443.2元,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根据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2024年本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595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