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附件: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附件: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2024年7月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深评协)理事会管理,保证理事管理和理事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深评协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理事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评协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包括政府委任理事和选任理事。政府委任理事由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程序后委任,选任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总数应符合《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政府委任理事由市财政局委任。政府委任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选任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
第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须同时满足章程规定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责任心。
第五章 理事资格的取消、理事的增补
第八条 政府委任理事资格的取消、政府委任理事的增补,由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选任理事资格的取消、选任理事的增补。
第十条 理事会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理事资格,并由本会公告。
(一)执业会员理事转会,或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二)任期内无故2次、或连续12个月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会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因执业行为或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止从业以上行政处罚、因自律惩戒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利用担任理事会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所在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
(六)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七)本人主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十一条 政府委任理事出现空缺,由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程序后增补相同数额的委任理事。选任理事、理事会负责人出现空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增补相同数额的选任理事、理事会负责人。
第六章 理事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深评协理事会议,原则上按章程规定召开。遇特殊重大事项,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深评协秘书处请求,由深评协会长协商副会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深评协秘书处是深评协办事机构,负责会务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深评协理事会召开会议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作好会议筹备,会议议题明确;
(二)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理事本人临时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代为出席,但年度内不得超过1次;
(四)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或需延时到会、提前退会的,由会长受理、批准;
(五)因所议事项特殊,确需邀请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及专业人员出席会议的,由会长协商副会长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其他形式。深评协理事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发出。会议按议程进行,实行民主决策。须形成决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持反对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涉及行业机密的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执行相关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形式可采取现场或通讯形式。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行业党委负责人出席,出席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原则上,深评协监事会代表应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对理事会会议的监督职能,有发言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管理办法》(深评协〔2018〕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