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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每日一税】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个税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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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个税的法律责任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7月08日,有同学咨询: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个税,有何法律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本号曾专门撰文《个人从事民间借贷取得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实务中,如果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纳税人也未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有何法律风险呢?

每日一税认为,税务机关可依法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处应缴未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5倍到5倍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0.5倍到3倍罚款。

提醒:个人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个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认定为偷税,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取得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其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对个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纳税义务处罚款

2013年2月28日,受***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吕某某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名义2013年2月28日向祝某某个人借款150万元并以***医药面积为1574.27平方米的厂房为抵押。

2013年2月28日,祝某某向陈某某个人账户汇款1,283,231.00元,向吕某某个人账户汇款140,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23,231.00元,均由吕某某实际使用。

2013年8月8日吕某某已偿还本金600,000.00元,尚欠借款823,231.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

2017年12月13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冯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将上述本金823,231.00元,利息774,491.21元,上诉费13,400.00元通过冯某某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利息及上诉费共计1,611,122.21元交给祝某某。

2017年12月20日,祝某某取得利息收入所得774,491.2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4,898.24元、增值税22,55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元。

202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对祝某某的税收违法行为,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5号),拟对祝某某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137.06元处以1.05倍的罚款,金额为25,343.91元。祝某某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向祝某某本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以罚款(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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