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种情况,股权没有变更也要缴个税!
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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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公司一个人股东在今年转让了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5月签订并生效,由于对方没有配合作工商变更,转让款也没有支付。请问,目前该个人股东是否应缴纳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5月签订并生效,所以应在6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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