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公司一个人股东在今年转让了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5月签订并生效,由于对方没有配合作工商变更,转让款也没有支付。请问,目前该个人股东是否应缴纳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5月签订并生效,所以应在6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