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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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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7-12
2024-07-12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27  
 

 根据《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宿城管发〔2019〕3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义务人

  市区范围(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五)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通告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征收: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三、申报缴纳期限和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其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缴纳;

  2.对其他缴费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缴费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附件: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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