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解答:
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在实务中,从事药材收购然后销售的,都是需要根据不同的药材特性,进行分级、晾晒、切断等简单初加工的,很少是购进后原封不动的就直接出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一、种植业类——(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只要药材公司对收购的中药材进行了简单地初加工,就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收购的中药材鲜活的金银花,经过晾晒等,以干的金银花对外出售,就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就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