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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合并过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存续非常重要!影响到土增税和契税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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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公司分立、合并过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存续非常重要!影响到土增税和契税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经常遇到企业做公司分立、公司合并,而且有的涉及到大额不动产的转移,这种情况下公司做分立、合并过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存续非常重要!影响到土增税和契税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待遇!

若是在分立、合并过程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企业与原企业投资主体不相同,则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5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9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提醒

原企业是指被分立、或者被合并企业,即被分立、或被合并企业的原股东必须持有分立、合并后企业的股份,但持股比例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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