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北京税务:热点问题(2024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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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环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我公司缴纳水资源税,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水资源税尚未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畴。

2.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规定:“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区,不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北京市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地所在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北京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2.北京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

3.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4.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

5.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如何选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五、……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

6.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周期有几种选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五、……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印花税在哪里选择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您好,请您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界面保存税源信息后点击【跳转申报】,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本期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收政策”选择是,勾选印花税点击申报,带出的报表数据会有减半,直接申报即可。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如何确定契税税率?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因此应按两个家庭已有住房情况,根据各自所占份额确定是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

3.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4.交强险保单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5.房屋装修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4号)规定:“大修期间免税时间自房屋大修工程开始日起至该工程完工日止”。

6.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8.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按照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3.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5.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栏应该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附件一填表说明规定,关于“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无论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还是增值税简易计税,均填写此前开始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月份。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施行前销售报废产品未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此次勾选增值税简易计税,则填写申请时间的次月;此次勾选增值税一般计税,则无需填写。

6.购置免税电动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日期为准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6月)

1.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数电纸票可以开具清单。)

2.数电发票可以无限次打印吗?打印后系统会显示已打印几次吗?打印出来后可以直接记账、报销使用吗?

答:可以无限次打印。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可以直接入账;(提示:通过电票平台下载、打印发票时,会下发票右侧体现次数。)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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