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电子财政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确保纸质财政票据核销工作顺利开展,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各用票单位满足核销条件的纸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摸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自治区本级用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符合核销条件的纸质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自治区本级用票单位包含派驻各盟市、旗县单位;纸质财政票据包含手工票、机打票及旧版电子票(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具体包含以下3类:
(一)已使用且保存期满5年,按规定应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已使用但保存期未满5年,用票单位向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
(三)尚未使用的和作废的财政票据。
二、报送时间
请各用票单位要尽快梳理符合核销要求的票据,按票种分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于2024年7月25日前将word版与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一并报送至财政厅指定邮箱:nmgcztzhc@163.com。
三、相关要求
财政票据核销是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环节,请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开展清理统计工作,按要求填写并按时报送《统计表》。自治区财政厅将以《统计表》为依据安排部署下一步纸质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统计表【附件地址在第二个编辑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