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南财税法规
rvquz8bnx029
全文有效
2024-07-30
2024-07-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4〕35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2日

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质量显著提高,打造全国重要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基地。

  二、提升废弃物有效回收水平

  (一)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以便利居民交售废旧物资为原则,结合城市、农村不同特点,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交投点和中转站。市、县级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加强衔接,科学合理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空间布局。鼓励各地政府投资建设回收网点,支持回收企业、回收个体等多元主体承接、承租和运营维护。鼓励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中转站、分拣中心,提升全品类回收能力。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处理站点。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率,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发挥供销合作系统作用,推动组建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企业。(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供销社、河南投资集团,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引导专业化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置企业与下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作,依托自有人员、车辆、设施等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引导回收企业按照下游再生原料、再生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培育多元化回收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家电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省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企业建设立足河南、服务行业的废旧物资网络回收和交易平台,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个体经营主体等参与平台线上交易。推广家电、汽车等高值资源和家具等大件物品“换新+回收”模式,提供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支持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河南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支持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规范的车辆、家电、手机、家具、服装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鼓励社区建设二手商品寄卖店、寄卖点,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开展分享日活动,促进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省商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化管理。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防范混堆混排,为资源循环利用预留条件。全面摸排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实施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沼渣沼液贮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引导秸秆产出大户就地收贮,培育收储运第三方服务主体。指导各地加强农膜、农药与化肥包装、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省农业农村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七)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发展,深入推动郑州、平顶山、三门峡建设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各地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废弃物特点等,优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新建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省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产业园,促进产业规范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区域废弃物协同利用机制,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避免重复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分领域、分区域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组建省级循环经济产业集团。支持省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走出去”,参与全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河南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规范管理。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推进固体废弃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公安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组织开展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动力电池生态设计、碳足迹核算等标准。大力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完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处置机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收集废旧物资并进行分类,交由具备资质的处理企业统一处理并建立追溯机制。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支持各地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加强新型电器电子废弃物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事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大型成套装备,支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传统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领域有序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结合工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工业装备再制造。支持隧道掘进、煤炭采掘、石油开采等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加强再制造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及监督管理。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在售后维修等领域推广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文化办公设备等。(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建设交易运营体系。支持郑州、洛阳、新乡、许昌、济源等地重点园区和企业依托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打造覆盖周边、辐射全国的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回收、拆解、加工、仓储、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再生资源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提高价格影响力。支持省供销社建设再生资源综合性、专业性交易平台。依托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欧(亚)班列等,探索建设国际再生资源交易中心,扩大再生原料进口,支持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二手车辆、设备及再制造产品出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供销社、河南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前提下,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综合利用产品,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加大复杂难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落实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工业资源高效循环。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重点行业生产过程中废气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技术模式探索应用。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延伸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

  (十六)再生钢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先进钢铁材料产业链,推动废钢回收加工产业链融合发展。完善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体系,扩大再生钢铁原料进口,推进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强化省内钢铁企业与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合作,完善“回收—加工—利用”产业链。积极发展新型电炉装备,在符合节能降碳、环保、产业等政策条件下,鼓励安阳、商丘、信阳、周口、济源等地将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利用现有冶炼企业公辅设施基础,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企业,生产适应区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协同消纳城市及周边废弃物。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控等政策。支持长葛大周再生金属回收加工区建设再生不锈钢生产基地。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支持再生钢制品提质升级,加快向先进金属材料转型,重点发展高品质特殊钢、高端不锈钢产品、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钢等,建成一批专精特新型高端高质再生钢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再生铝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先进铝基材料产业链,完善废铝回收加工利用体系,以再生铝原料在变形合金生产中的应用为重点,在郑州、洛阳、焦作、许昌、三门峡、商丘等地布局一批高值化再生利用项目,完善再生铝“回收—再生铝基材料—精深加工”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支持再生铝企业通过“铝水直供”方式与下游先进铝基材料企业形成项目配套,协同开展保级和高值化利用,提升再生铝的原料与终端产品比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再生铅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先进合金材料产业链,完善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发挥安阳、焦作、濮阳、济源等地铅锌产业规模优势,开发再生铅火法冶炼和废电解液资源化利用系统,提升再生铅绿色回收水平。支持废铅酸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采用再生铅和原生铅联合生产模式,完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铅精深加工”产业链条。提高再生铅中金、银、锑、铋、铟、镉等稀贵、稀散关键金属回收率。(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再生铜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先进铜基材料产业链,加强废杂铜回收体系建设,增强再生铜综合利用能力,强化精炼铜供给保障,打造许昌、三门峡、济源等再生铜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支持再生铜新材料研发和绿色产品制造,加快推动废铜原料向附加值较高的铜加工材和冶炼端方向转型发展。加强再生铜资源伴生金属的综合回收与利用,鼓励采用火法冶炼工艺,对废铜中含有的锡、镍、硒、铂、钯等金属进行富集再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转运网点,提升动力电池生产中的再生锂原料使用比例。扩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规模,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在低功率电动车、电网储能、移动通信基站储能、家庭储能等领域推广应用。支持郑州、洛阳、新乡、焦作、平顶山、南阳、周口、驻马店、济源等地培育一批重点企业,推广“物理破碎—湿法处理—再生利用”回收拆解利用技术路线,提升动力电池回收效率,推动锂离子等有价金属与正负极材料再制造、再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再生塑料产业链。结合培育壮大化工新材料产业链,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应用规模化、低成本、高效率的智能化回收分拣技术以及不同品质塑料废弃物梯级回收利用技术。支持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等地培育一批再生塑料高值化利用企业,推广废塑料规模化“破碎—分选—改性—造粒”工艺流程,促进塑料废弃物同级化、高附加值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再生纸产业链。加大农业秸秆、废纸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力度,补齐造纸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引导郑州、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漯河、周口、驻马店等地依托重点企业构建“废弃物—再生纤维—造纸”产业链条。开展废纸再生纸生产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废纸纤维分级、清洁脱墨、非木材制浆清洁生产等工艺、技术,提升再生纸供应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规范经营主体纳税行为。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各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各地要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城市政府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规划中预留一定空间用于保障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对新建、扩建存在化学反应工序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装置配套实施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在依法依规完善各项手续后,可在现有厂区内实施。依法依规优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大类中的鼓励类新建、扩建项目,在环境容量方面予以倾斜。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先进技术示范,动态更新省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鼓励各地组织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交流培训,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推广应用再生材料。落实再生材料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开展重点再生材料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落实再生材料和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结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再生材料应用升级行动,引导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