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综合
老戴闲聊|和大家扒一扒那些税筹的套路(十)——谈谈一些“税筹工具”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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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前面几期已经和大家分享过一些税收策划的套路,不外乎“拆”、“转”、“待”。
本期,老戴想跟大家聊聊一些市面上的所谓“税筹工具”。
其实,严格来说财税界根本没有什么“税筹工具”,外面传说的所谓“税筹工具”,不外乎是一些标准化的简易策划方案,或者一些带有一定“待遇”,或者适用了某些税收征管措施的主体。
之所以被叫成“工具”,是因为市场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其实是良莠不齐的,某些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不过关,但胜在胆子大(俗称“野鸡税筹机构”),把上述一些方案,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或者滥用某些征管措施的主体,导致很多纳税人认为这些是“普适”的税收筹划方式,而且成本还低。慢慢的,市场上就把这些“标准化”的方案看作是“工具”了。
既然市场上都这样叫了,所以老戴也就跟着这种叫法了。
那么,“税筹工具”是不是一定就是违反税法的呢?
老戴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然都说是“工具”,那么“工具”本就没有对错和善恶之分的,主要看用在什么人手上,怎么用而已。枪本身是不会杀人的,而人却可以使用枪去保家卫国或者作奸犯科,对吧。
目前来说,市场上有几类不同的“工具”,下面老戴和大家聊聊。
一、平台类
平台类的“工具”相信大家接触得比较多了,尤其是其中的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本来是为了解决一些零碎式的共享用工问题而设立的。它原本的原理是运用国家对零散税源实施的委托代征政策,让一些与零散税源有经济往来关系的主体,受托代理税务机关征收该部分零散税源的税款。实务中,该类零散税源一般为自然人取得的零星经营业务的收入。其一般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费。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部分业务由于在税法规定上不是太明确,其实主要就是对于有偿服务类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征收,并不太明确。因此,在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时,会对其按经营所得征收,并适用了核定征收的征税方式。
灵活用工平台,如果是用来解决真实的零星共享用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企业的雇佣人员,那还能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但是,有些老板“太聪明”,滥用这种平台,去拆分高薪酬员工的工资,例如高管的工资,在企业中按一个较低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和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其余部分借助平台发放,这种行为就不但不合理,而且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了。更有甚者,可能会利用多个身份信息,借助平台套取费用,以达到少缴企业税款的目的,这就是更严重的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所以,导致目前有不少的平台爆雷。
另外,除了灵活用工平台,市场上现在还有一些叫“企业用车管理平台”的,就是企业要让股东、员工等私车公用时,可以让个人把汽车先出租给平台,再由平台转租给企业,并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用车制度。以这种模式来解决企业私车公用难以取得个人向企业开具发票的难题。
不管是什么平台,老戴还是认为,“工具”本身没有对错,主要看什么人用以及怎么使用,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真实业务问题那就是个好方法,但如果滥用平台来达到不法目的,那就是偷逃税款或者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返还类
所谓的返还类“工具”,其实就是目前一些地区,其划分出一些园区,利用园区内的税收财政分成优势,对归属于该园区的税收分成部分,根据进入园区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规模,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这类“工具”目前老戴认为属于比较不稳定的。因为,国家审计署每年都在指出这些地方性的与企业纳税税款挂钩的财政返还,是滥用地方优惠政策,破坏国内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并要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行整治的。也就是说,这些“返税园区”的“优惠政策”,会有随时终止的可能性。
三、核定类
这类“工具”相信是税友们接触最多的了,正所谓“没吃过猪肉都见过猪跑”。早几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务范围也很广,既包括一般经营类业务,也包括股权投资业务等,除了明确规定不允许核定征收的财务、税务、法律咨询类业务以外,基本都能在某些地区拿到核定征收的“待遇”。这就让很多“激进税筹”分子,滥用核定征收的主体来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断了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少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念想了。再加上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商事主体积极建账,尽量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因此,目前仍然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主体,基本只剩下一些业务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了,而且能适用的业务范围也大大缩减了。
那么,这种核定类的“工具”,是否还能使用呢?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也是税法明确可以适用的征税方式,其本身是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如果是真实的小规模经营业务,同时符合业务适用范围以及营业收入未达到必须建账标准的,适当的应用这类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用于规范经营行为,减少私户对私户的收款情况,依法申报纳税,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是想利用核定类“工具”来实施逃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或者谋取不法利益的,当然是什么“工具”都挽救不了啊。
四、自然人代开类
这类“工具”现在不说也罢,因为已经有可靠消息表明,这类在某些地区代开的发票,虽然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从2023年度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开始,会将自然人在各地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缴纳过个税的收入,汇总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中,自然人在次年3月31日前,要在ITS上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也就是说,通过在某些地区的自然人代开发票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有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其原理其实也简单,虽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的B表(即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报表)填表说明明确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的情形,理论上各地如果在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是按照核定征收来计征经营所得的个税的话,是不应该参加汇算清缴的,但是,税友们怎么知道当地的税务机关是按核定征收方式来计征个税的呢?极有可能税务机关只是按照预征的方式征收经营所得的个税,这时候,既然是预征,那么就不是核定征收,就可以参加汇算清缴啦,大家说坑不坑?老戴认为坑,既然是坑,为啥还要踩呢?及早抽身吧,还是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来的舒坦啊。
老戴对市面上各类的“税筹工具”已经基本分享完毕了,还是那句话吧,工具本身没有对错,对错主要在于什么人使用和怎么样使用。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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