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票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4日
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票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即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以下简称捐赠电子票据),是指海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章程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捐赠电子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捐赠电子票据的申领、核发、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电子票据的核发、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真伪鉴别的查验。通过查验辨别本单位入账票据的真伪信息和状态轨迹。
第二章 捐赠电子票据的开票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捐赠电子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财政部门监制章、区块链标识、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校验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金额(元)、实物(外币)种类、收款单位(公益性单位)、收款人等。
第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捐赠电子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电子票据的开具
第十条 开通。公益性单位首次办理捐赠业务,应当在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函、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电子版、盖有审批单位骑缝章的章程、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单位基础信息表等。财政部门在线上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开通,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申领。公益性单位在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平台发起申领后,财政部门对申领的票据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票据号码,公益性单位收到后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 开票。公益性单位使用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平台开具捐赠电子票据。捐赠电子票据启用后,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票据,如确有需要,公益性单位应提供纸质票据。
第十三条 获取。捐赠人通过海易办APP绑定手机用户,查看、下载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作废。公益性单位通过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平台用红字冲销的方式,在区块链上开具等额的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核销。公益性单位按月核对已使用的捐赠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确认一致后在区块链上申请核销,财政部门在区块链上审核。
第四章 捐赠电子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电子票据。不得超出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电子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电子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外币)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确认捐赠方向,及时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按照捐赠人提供的物资清单和合法票据,或有资质第三方的评估证明等确认捐赠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凭据的,或捐赠物资价值经评估无法确定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电子票据存档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 捐赠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捐赠电子票据的申领、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捐赠电子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捐赠电子票据管理规范有序。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领、使用、管理、伪造捐赠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捐赠电子票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